(2016)吉05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潘某。于某与潘某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下落不明,于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于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