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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潘某。于某与潘某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下落不明,于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于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