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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6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349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办理好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唐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