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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志强与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强,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强,被执行人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茂增,黄志强与河北冠润药业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第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自动履行完毕,应结案裁定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李战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