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235号郭文贵与饶龙久、伊婷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贵,饶龙久,伊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郭文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6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饶龙久(饶平),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3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伊婷(伊婷婷),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0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宁0323执23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饶龙久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饶龙久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需解除被执行人饶龙久在你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饶龙久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营业室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