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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号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号贤,李爱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法定代理人宋国民,系宋某甲之父。法定代理人王素平,系宋某甲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号贤,系宋某乙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社,系宋某乙之母。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宋号贤、李爱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少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少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赵广红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