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号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号贤,李爱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法定代理人宋国民,系宋某甲之父。法定代理人王素平,系宋某甲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号贤,系宋某乙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社,系宋某乙之母。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宋号贤、李爱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少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少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赵广红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