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004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年*月**日出生,青岛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