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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679号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国祥,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德林,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和被告成某庭外达成了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梁胜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