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金进与黄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进,黄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郑金进,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黄海龙,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海龙偿还1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郑金进;向申请执行人郑金进偿付违约金3000元及法律服务费3000元,向申请执行人郑金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3元及执行费2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5月起,每月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油七路分理处账户的存款3000元,共冻结、扣划21380元(利息另计),汇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迎宾支行的账户,直至本院通知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