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XX与陈永成、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永成,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名山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81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陈永成,男,生于1977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陈敏,女,生于1985年2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XX依据本院(2015)名山民初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永成、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除茶厂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涉及陈永成、陈敏的其他执行案件正在对其所有的茶厂进行评估,何时能变现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名山民初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