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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定友、刘定英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友,刘定英,陈英,符应禄,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初71号原告刘定友。原告刘定英。原告陈英。原告符应禄。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潘莉,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廷刚,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刘定友、刘定英、陈英、符应禄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定友、刘定英、陈英、符应禄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友、刘定英、陈英、符应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定友、刘定英、陈英、符应禄负担。审 判 长 周 琦代理审判员 乐 巍人民陪审员 金祥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