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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国文申请执行刘石、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刘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生于1977年7月15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坪桥镇西坬界政村西坬界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刘x,男,生于1988年3月6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电力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李x,男,生于1989年8月18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坪桥镇王家湾管委会干部,住安塞县真武洞镇计生站家属楼。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代理审判员李世翔、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x、李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李x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x、李x于2016年4月18日将全部申请标的履行完毕,且案件款已兑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x、李x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2016)陕0624执10号案件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