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陕0112民初2495号原告梁某某,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嘉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