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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娜诉被告董凯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63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董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秀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