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晶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晶,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德清拒不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应偿还申请人刘晶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晶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29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王志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