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文友与胡端将、胡成成、宜品大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友,胡端将,胡成成,宜城市宜品国际大酒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友,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端将,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成成,���。委托代理人李三芝,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城市宜品国际大酒店(下称宜品大酒店),住所地宜城市襄沙路,组织机构代码09498396-7。法定代表人余贤兵,宜品大酒店总经理。上诉人李文友因与被上诉人胡端将、胡成成、宜品大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文友,被上诉人胡端将,胡成成的委托代理人李三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宜品大酒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中胡端将以其在为胡成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胡成成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胡成成的申请追加李文友、宜品大酒店为被告。胡成成及李文友在原审均陈述李文友承接宜品大酒店装修工程后,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胡成成,并由李文友按铝塑板140元/平方米、玻璃60元/平方米的价格为胡成成结算报酬。胡成成对胡端将及其他工人的报酬按照100-200元/天结算。原审判决认定胡端将随胡成成为李文友提供劳务,但对胡成成在本案装修工程中是作为装修工程分包人获取分包利润后为工人发放工资,还是作为李文友的工程管理人员代李文友向工人支付报酬这一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王会光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强 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