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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行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付红梅与曹洪军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曹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监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东委。被执行人曹洪军,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现在吉林省长春市兴业监狱服刑。原审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人民政府与原审被申请执行人付红梅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延行非执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