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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韩合泉与李增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合泉,李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243-1号申请执行人韩合泉,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增林,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韩合泉与被执行人李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增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合泉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增林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执行费1400元,待被执行人李增林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