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737号原告周某。被告曹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核对当事人住址时,原告周某自述其户籍地为宜昌市西陵区X路X号X栋X单元X室,但2013年5月已与被告一同迁至宜昌市X路X室居住,2014年5月被告曹某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5月已迁至宜昌市X室居住满一年以上,被告亦从该处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案是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应以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丁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