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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清水县环境保护局与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清水县环境保护局,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5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清水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永泰东路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分路口陇林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清水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环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在依法监察中发现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项目部承建的鸿伟大厦建筑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排放,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仟元整。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清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18日以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清水县环境保护局撤回清环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玉梅审判员  鲁智荣审判员  马永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