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油墨泗联化工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3159号原告上海油墨泗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仕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红霞,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家居市。法定代表人李丕袍,负责人。原告上海油墨泗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油墨泗联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泗联”牌印刷油墨,原、被告分别签订了针对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的《泗联牌印刷油墨产品经销协议》及《补充条款》,并约定付款期限为原告开票之日起30天内付清等。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原告通过物流方式向被告交付货物,且被告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亦向被告及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开具了相应发票。2012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单1份,被告确认截止至2012年11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1,221,546.13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原告又陆续向被告供应印刷油墨总金额1,386,268.22元,且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相应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但被告仅偿付原告货款1,820,000元,尚欠货款787,814.35元未予支付。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货款787,814.35元;2、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87,814.35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泗联牌印刷油墨产品经销协议》、《补充条款》、对账单、送货单、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证据。被告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7,814.35元且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787,814.3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且原告计算利息损失的方法及期限并无不当,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油墨泗联化工有限公司货款787,814.35元;二、被告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油墨泗联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87,814.35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194元,由被告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慧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浩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