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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安明诉吴永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明,吴永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2754号原告杨安明,男,1956年2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克平、唐晓丽,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永安,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天,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林婷婷,女,1988年6月9日出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安明诉被告吴永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原告杨安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8元,减半收取5,319元,由原告杨安明负担,余额5,319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