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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申风吉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吉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1执94号被执行人申吉风,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萝北县东明乡东明村。关于申风吉危险驾驶罪一案,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树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局移送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书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申风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3,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萝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