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滕州农行与张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张静,苗庆标,王延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9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王玉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勇,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清忠,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静,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苗庆标,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延龙,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张静、苗庆标、王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