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滕州农行与张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张静,苗庆标,王延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9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王玉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勇,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清忠,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静,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苗庆标,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延龙,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张静、苗庆标、王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