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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9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9326号原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新街1号负1层20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86219227372。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凌某某,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42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5350X7。法定代表人蒋道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