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白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736号原告芦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原告芦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芦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白某某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2004年领养一女白某,现12岁,就读于山阴县第二小学,现随我生活。同居后,被告白某某好吃懒做,赌博成性,还染有毒瘾,为此我们双方经常争吵打闹,夫妻感情荡然无存。2007年和2012年我曾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均撤诉。如今,被告白某某不思悔改,继续吸毒。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诉至法院,要求女儿随我生活,抚养费我自行承担。被告白某某辩称,我同意我女儿暂时由芦某某抚养,我出去以后还想继续抚养我女儿。经审理查明,原告芦某某和被告白某某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2004年原、被告领养一女白某,现12岁,就读于山阴县第二小学。同居后,因被告白某某染有毒瘾,为此双方经常争吵打闹。2007年和2012年原告芦某某曾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均撤诉。被告白某某因吸毒于2016年农历正月被强制戒毒。本案有原告芦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和被告白某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原、被告所领养女儿白某,因被告白某某现被强制戒毒,其亦同意暂时由原告芦某某抚养,而原告芦某某自愿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白某某出来后如想抚养其女儿白某,可另行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芦某某和被告白某某所领养一女白某随原告芦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芦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日来审判员  郝玉玥审判员  王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戈一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