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48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孙海洋与陶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洋,陶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4880-1号原告孙海洋,居民。被告陶敏,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海洋诉被告陶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孙海洋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孙海洋负担。审 判 员 张继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佳佳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陶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