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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48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孙海洋与陶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洋,陶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4880-1号原告孙海洋,居民。被告陶敏,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海洋诉被告陶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孙海洋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孙海洋负担。审 判 员 张继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佳佳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陶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