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6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白红稠、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红稠,陈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067号申请执行人白红稠,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光明,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白红稠与被执行人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2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东山上村沿河路114号房屋(产权证号:000***57,该房屋抵押于农商银行东山支行,已另案被诉讼保全和多案查封中)和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3号楼东起第12间房屋(产权证号:00××67,该房屋抵押于农商银行东山支行,已多案查封中)及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3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产权证号:00***932,该房屋抵押于农商银行东山支行,已另案诉讼保全和多案查封中)均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光明名下。被执行人陈光明之妻张小敏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12月29日至12月31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雄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光明名下;被执行人张小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5917号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光明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3号楼东起第12间房屋(产权证号:00××67),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光明及其妻子在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的返回地指标及各种分配款。并对被执行人陈光明进行布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陈光明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000***57,00××67,0011**2)均因办理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关于被执行人陈光明名下的浙C×××××雄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无执行价值,且该车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置。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2015)温瑞执民字第5917号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60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