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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6行初61号原告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张雪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乃琦,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振辉,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和安阳路交口国泰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李荣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洪强,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审 判 员  秦秀敏代理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凯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