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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杜凤琴与辽宁省铁岭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拆迁补偿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3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杜凤琴,女。再审申请人杜凤琴因与辽宁省铁岭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信访办)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立行终字第000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杜凤琴申请再审称,2014年12月10日,信访办听证违反程序,未履行提前7天告知的义务,县里组织强拆行为违法,补偿价格不符合标准,本人申诉被打伤。一审法院以信访办不是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不予立案欠妥,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信访办对信访事项的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杜凤琴以此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杜凤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凤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