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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梅舰,史昊鑫,徐红,侯文军,马建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梅舰,史昊鑫,徐红,侯文军,马建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7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蔡幸福,行长。被告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侯文军,总经理。被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曹初中,总经理。被告梅舰,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史昊鑫,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梅舰之妻。被告徐红,女,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侯文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马建飞,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被告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梅舰、史昊鑫、徐红、侯文军、马建飞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梅舰、史昊鑫、徐红、侯文军、马建飞15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梅舰、史昊鑫、徐红、侯文军、马建飞15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