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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史德文与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文,刘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663号原告史德文。委托代理人吴真学,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文与被告刘志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德文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德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史德文负担。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