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红山建筑公司与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万年东路下段。法定代表人,陈全文。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科贸路。法定代表人,蓝秀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3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有余额9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园区支行账号分别为018012000XXXXXXXXX的存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敬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