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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贻强与付文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贻强,付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65号申请执行人余贻强。被执行人付文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文祥偿付申请执行人余贻强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7日起按6%的年利率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文祥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