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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执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肖玲复议肖玲与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玲,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复1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肖玲,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教办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董事长。肖玲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2016)皖06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查明,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淮劳人仲裁字56号仲裁裁决书。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肖玲同时提起反诉。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本案双方所发生的纠纷系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致,并非企业和职工基于平等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由相关部门解决。”故裁定驳回双方的起诉及反诉。后申请执行人肖玲向相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山区人民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异议书,申请对该裁决书不予执行。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6)皖0603执异4号执行裁定,对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淮劳人仲裁字56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院认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以裁定书形式不予执行后,相关法律未赋予各方当事人复议的权利。申请复议人肖玲向我院申请复议,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肖玲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国际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