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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蔡宁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1,蔡×2,蔡×3,蔡×4,赵×1,陆×1,陆×2,陆×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71号申请人蔡×1,女,1951年1月31日出生。申请人蔡×2,女,1943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宁。申请人蔡×3,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宁。申请人蔡×4,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宁。申请人赵×1,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宁。申请人陆×1,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陆×2,女,1958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陆×3,女,1962年8月3日出生。身份卡号:×××。委托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蔡×1、蔡×2、蔡×3、蔡×4、赵×1、陆×1、陆×2、陆×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赵×2和赵×3名下的西城区某胡同某号住宅(西私字第×××)号;西城字×××)号),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归蔡宁(身份证号:×××)、陆×2(身份证号:×××)二人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二、蔡×2、蔡×4、蔡×3、赵×1、陆×1、陆×3放弃继承赵×2和赵×3名下的西城区某胡同某号住宅(西私字第×××)号;西城字×××号),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1、蔡×2、蔡×3、蔡×4、赵×1、陆×1、陆×2、陆×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蔡×1、蔡×2、蔡×3、蔡×4、赵×1、陆×1、陆×2、陆×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