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考元与黄成、玉开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考元,黄成,玉开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4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考元。被执行人黄成。被执行人玉开朗。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考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成、玉开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玉开朗在中国农业银行田东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玉开朗��中国农业银行田东支行营业部账户62×××12上的存款8680元至本院(收款单位全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俞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