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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妥福祥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妥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县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本县锁南镇东西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XX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学敏,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高华,系东乡县锁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妥福祥,男,生于1969年12月7��,东乡族,住东乡县。本院依据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托福祥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妥福祥现拥有登记在妻子马哈力麦名下,车号甘A5P1**尼桑天籁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妥福祥所有的登记马哈力麦名下车号为甘A5P1**尼桑天籁小型轿车1辆及该车钥匙、车辆行驶证��扣押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毅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