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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夏绍明与蒋显虎,蒋伦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绍明,蒋伦兵,蒋显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262号原告夏绍明,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蒋伦兵,男,年龄不祥,汉族。被告蒋显虎,男,年龄不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绍明与被告蒋伦兵、蒋显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绍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绍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夏绍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夏绍明负担。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