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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赤峰永高管件有限公司与赤峰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永高管件有限公司,赤峰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34号申请人赤峰永高管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赤峰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赤峰永高管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市工程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37万元。担保人胡祖军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永高管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市工程款3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胡祖军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