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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广进运输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广进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904号原告无锡市广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新惠路锡航桥堍徐巷38号,法定代表人刁纪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洪、张静华(实习律师),均系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787-1号。负责人赵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振康、李嘉琪,均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无锡市广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进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永安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进公司诉称:广进公司为车牌号为苏B×××××号车辆在永安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14日。2015年10月29日,李涛驾驶苏B×××××号车辆在无锡市胶阳路CD138路灯杆处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王巨保驾驶的苏B×××××号车辆由西向东直行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认定李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计算,广进公司因该起事故损失为,车损2079元、三者车车损112360元、施救费300元、评估费5500元。广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判令永安公司支付广进公司车损理赔款2079元、交强险2000元、三责险116160元,合计120239元。经查明,被告永安公司就本案向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报案,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于2016年4月11日决定对李涛涉嫌保险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对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李涛涉嫌保险诈骗案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进公司的起诉。原告广进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