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1月6日出生。2015年10月7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赁的本市镜湖区绿地1号地块7幢1单元101室开设赌场,设置19台“明星九七”赌博游戏机、6台“赛车风云”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8月28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室,当场扣押“明星九七”赌博游戏机19台、“赛车风云”赌博游戏机6台、赌资470元,抓获参赌人员2名。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查获25台赌博游戏机后已将其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杨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及销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设置25台赌博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赌资四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修章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