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平果县法定代表人罗春林,经理。被执行人黄浩,地址平果县。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黄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9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两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9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