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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5民初421号原告定边县某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韩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农业技术员。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定边县某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边县某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及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边县某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种子,因被告无钱支付购货款,故给原告聘用的农技员韩某出具了欠种子款5000元的欠款欠据。2014年6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农药、薄膜,共计900元,并向原告的农技员出具了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请求追加利息1.5%。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欠款欠据二支,证明被告欠原告5900元的事实,其中900元购买农药和薄膜的欠款,种子款是5000元。二、关于定边县砖井镇候场村、白泥井镇寨子村和张罗坑村29户农民投诉辣椒种子质量纠纷问题的答复意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售的种子质量没有问题。三、榆林市种子管理站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售的种子经检验合格。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陈某某在原告处购买朝研39-1、金福特辣椒种子、农药、薄膜,价款共计5900元,并向韩某出具了欠据,但是被告在种植时将种子混种,致使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种子的质量。被告认为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所以不予支付价款。被告陈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在定边县农业局调取的《关于定边县辣椒种子质量纠纷的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砖井镇候场村申请辣椒田间现场鉴定花名表,《关于定边县砖井镇候场村、白泥井镇寨子村和张罗坑村29户农民投诉辣椒种子质量纠纷问题的答复意见》、《定边县白泥井等镇辣椒种子质量纠纷小区种植鉴定书》、检验报告。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第二、三组证据有异议。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陈某某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中询问笔录、砖井镇候场村申请辣椒田间现场鉴定花名表无异议;其余均有异议,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二、三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被告虽有异议,但该两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一致,且本院调取的证据系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3月7日被告陈某某在原告处购买朝研39-1、金福特辣椒种子,共计价款5000元。2014年6月12日被告陈某某购买原告农药和薄膜,共计900元。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的员工韩某出具欠据二支。另查明,因陈某某申请田间鉴定,定边县农业局以陈某某无法提供每个品种单独种植,户数至少3户等原因无法进行田间鉴定。定边县农业局经过实验室检验、小区种植鉴定、榆林市种子管理站检测中心检验,于2015年1月8日向陈某某答复该种子质量没有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且有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据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价款5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欠据上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种子质量有问题,因原告购买的种子经过鉴定质量合格,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定边县某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种子、农药、薄膜款共计59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瑞山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丁兆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