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大庆市和利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范大龙、冯锦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和利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范大龙,冯锦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425号原告大庆市和利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兴北街24号。法定代表人唐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驼腰子镇。被告范大龙,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冯锦芳,男,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其他自然概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和利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大龙、冯锦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和利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和利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和利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和利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