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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滕某甲贺冬华滕某乙与蒋拾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某甲,贺冬华,滕某乙,蒋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滕某甲。申请执行人贺冬华。申请执行人滕某乙。被执行人蒋拾华。滕某甲、贺冬华、滕某乙与蒋拾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003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拾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滕某甲、贺冬华、滕某乙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拾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滕某甲、贺冬华、滕某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拾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滕某甲、贺冬华、滕某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助理审判员  邓祥智助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