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4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洪照与段洪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照,段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968号原告:王洪照,男。被告:段洪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照与被告段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照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段洪涛名下的位于莒县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产一处,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段洪涛名下的位于莒县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产一处(莒房权证城区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