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82号原告文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桂兰,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丽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晓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