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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艳荣与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荣,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2718号原告:张艳荣,农民。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经理。地址:遵化市。原告张艳荣诉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9日原告申请庭外和解,后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艳荣诉称:原告是被告处的员工,自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共累计拖欠原告工资款51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公司财务于2015年5月28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该款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付,故原告提起此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5127元。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员工。2015年5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张艳荣从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工资大写:伍仟壹佰贰拾柒元整。小写:5127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2015年5月28日”,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务的,另一方应支付劳务报酬。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5127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张艳荣工资51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李立艳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