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农民。2006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伙同马海曲哈(另案处理)在本市静海区静海镇教育楼盗窃孙某某家价值9054.25元的黄金饰品及一台尼康牌相机;盗窃王某某家现金1200元。2015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在本市静海区子牙镇盗窃李某某经营的快餐店内价值406.5元的商品及一部LWWAY牌手机。2015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在本市静海区子牙镇王二庄村元某某经营的东兴五金商店内实施盗窃时被抓获。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本院(2014)静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辩称在静海区静海镇教育楼盗窃时,自己负责放风,马海曲哈对其说只盗窃了一台照相机。对其它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伙同马海曲哈来至本市静海区静海镇教育楼5号楼2门202室孙一×住处,爬阳台入户,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项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尼康牌相机一台。经鉴定,以上物品共价值9054.25元。2、2015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来至本市静海区子牙镇李××经营的快餐店,盗窃白酒、香烟、茶叶蛋、香肠等物品及LWWAY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元;被盗食品、烟酒共价值356.5元。3、2015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来至本市静海区子牙镇王二庄村元××经营的东兴五金商店内实施盗窃时,被元××发现并报警,被告人赵××被抓获。案发后,被盗LWWAY牌手机被提取并发还李××。上述事实,有证人孙一×、李××、元××、马××、王××、吴××、孙二×、刘××的证言,被告人赵××的供述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本院(2014)静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盗窃王××家1200元现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与同伙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具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扣除已羁押27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罚金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被告人赵××违法所得9410.75元,应予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人民陪审员 曹树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劳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