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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邵明强、德州天洋钢结构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明强,德州天洋钢结构有限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督2号申请人邵明强。委托代理人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州天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赵洪风,总经理。被申请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洪风,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邵明强的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邵明强于2016年4月15日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649元,由申请人邵明强承担。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